物权法基础知识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取代了原有的《物权法》,是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类型。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存在多个他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能够知晓,以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优先原则
在同一物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上有多个物权的,设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设立在后的物权。
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占有权
权利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使用权
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收益权
收取物所产生的孳息的权利,包括天然孳息(如果实、动物产仔)和法定孳息(如租金、利息)。
处分权
决定物在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包括事实处分(如消费、加工)和法律处分(如转让、抵押)。
重点提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现代城市住宅物业管理的法律基础。
用益物权的类型与特点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用益物权类型 | 主要内容 | 登记要求 | 存续期限 |
|---|---|---|---|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登记对抗主义 | 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登记生效主义 |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 |
| 宅基地使用权 | 农村村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 登记对抗主义 | 无固定期限 |
| 居住权 | 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民法典》新增) | 登记生效主义 | 可约定或至居住权人死亡 |
| 地役权 | 为增加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 登记对抗主义 | 由当事人约定 |
担保物权的功能与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抵押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不动产抵押权: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设定
- 动产抵押权:以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设定
- 最高额抵押权: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质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 动产质权:以可移动的财产设定
- 权利质权:以汇票、支票、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设定
留置权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
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不动产登记制度
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
- 登记资料查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 登记错误赔偿: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重点提示:预告登记制度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物权法典型案例分析
物权保护方式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寻求保护:
- 确认物权请求权: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 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 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排除对物权行使的妨害
- 消除危险请求权:请求消除对物权可能造成的危险
- 恢复原状请求权: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 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赔偿因物权受侵害造成的损失
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