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础知识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法律规范总称。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形式,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全面取代了原有的《合同法》。
合同法的核心功能是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无论当事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在合同关系中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何种内容的合同。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应当对等,风险分配应当合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都诚实守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严守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的订立过程
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内容具体确定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口头形式:当事人通过对话方式达成的协议
- 其他形式: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行为推定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重点提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的效力状态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效力状态 | 认定条件 | 法律后果 | 典型情形 |
|---|---|---|---|
| 有效合同 | 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不违背公序良俗 |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 正常订立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
| 无效合同 |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 虚假意思表示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违背公序良俗 5.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买卖毒品合同、赌博合同、规避法律的阴阳合同 |
| 可撤销合同 | 1. 重大误解 2. 欺诈 3. 胁迫 4. 显失公平 |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
| 效力待定合同 |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
经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追认后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 | 未成年人订立的巨额买卖合同、员工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 |
合同的履行规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履行主体
- 亲自履行:当事人应当亲自履行合同义务
- 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 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履行标的
- 质量要求: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
- 价款支付: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履行
- 履行地点:按照约定的地点履行
- 履行期限: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履行顺序
- 同时履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 先后履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违约责任制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免责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订立后,可能因各种原因发生变更、转让或终止:
- 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合同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合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