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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基础知识

守护家庭幸福,保障婚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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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包括结婚、夫妻关系、离婚、父母子女关系等内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取代了原有的《婚姻法》,为家庭和谐稳定提供法律保障。

婚姻法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结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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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实质要件

  • 自愿原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 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医学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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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形式要件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重要提示:自1994年2月1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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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重婚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未到法定婚龄
  •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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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姓名权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由父母协商确定。

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财产关系

财产类型 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处理原则
夫妻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 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共同共有,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时连带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4条 由个人财产清偿

离婚制度

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定离婚情形: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限制

对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离婚后果: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抚养与探望

抚养权归属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费标准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